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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打假流水 贷款银行流水作假 人力能看出来吗

时间:2020-09-29 14: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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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不要单方面支持,我认为好坏都有。我见过好些专门拿进人家超市要求赔偿的。

光明网

“女子超市买250斤过期大米索赔被殴打”引热议,职业打假人:打假绝不是假打

陈妍希曝陈晓很依赖她,被光速打假,台湾女星都这么作的吗?

近日,陈妍希在综艺节目中称自己是一个比较独立的人,无论生活在世界哪个角落都能把自己打理好,并透露老公陈晓是比较依赖她的人,就连点外卖都要用她的手机,而自己恰巧又喜欢被他依赖的感觉。

不过,她的这番言论迅速被网友打假,说陈晓一年有九个月的时间都在剧组拍戏,哪来的什么依赖陈妍希?

事实上,陈妍希现如今没什么热度了,接不到戏,为了流量和热度,她只能蹭老公陈晓了。

前几日,林心如女儿正面照被曝光,微博指责大陆网友不尊重她女儿的隐私。但很快就被网友打假了,一来她女儿的生日宴是在台北办的,二来她女儿的正面照是从生日宴上曝光的。

真相是林心如两口子的口碑在内娱早就崩坏了,想试水看一看大陆网友的态度,不过可惜又扑了。

时间再往前推,大s为了高额抚养费将前夫汪小菲告上法庭,拉开了两家开撕的序幕。汪小菲说床垫都不换,于是大s邀请记者现场直播还床垫,结果还了一个假床垫,被品牌方打假了;大s说两套房子是自己花钱购的,结果被汪小菲晒出的信用卡流水打假,连二婚行头都是刷前夫的卡买的,何况是房子呢?前婆婆张兰说大s流产的三胎是具俊晔的,结果被s家御用狗仔葛斯齐曝光的大s的“孕照”给打假了。

试问,还能从这些台湾女星嘴里听到一句真话吗?

近年来金*顿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邵某,熊某,钟某等几个代理人在重庆市场参与市场维护打假,只要代理人提供几张商户店内场景照片和所谓的物证以及一份漏洞百出的公证书给重庆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仅凭这几张照片和一份公证书以及所谓的物证,就在重庆大面积起诉小商户数百家,实在让重庆小商户非常愤恨以至于抵制金*顿商品的推广。

综合重庆地区各个被告小商户的公证书显示, 至期间,重庆地区大街小巷一直有几个人在重庆各个文具店,百货店,打印复印店,便利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挨家挨户的购买一个金*顿商品,时隔一年后,再一纸诉状告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小商户销售侵权商品为由,需赔偿金*顿科技有限公司数万元损失,据私下调解商户提供的赔款账户显示,所有赔款均为上海新*信公司收取,让不少商户非常不解的是,金*顿和上海新*信公司是什么关系,小商户们至今没有弄清楚。

随着受害商户越来越多,根据商户微信群自发提供的公证书比对,原告自己提供的物证与公证书显示的物证,以及金额根本不符,法院一律以公证书为准通通判商户赔款少则2000元起步多的1万元一户,包括商户没有销售流水的证据也得不到法院的采纳,还有商户提供的传统进货凭证,法院也以进货凭证没有注明型号为由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一些漏洞百出证据就是就是由于有公证书均作为判案的证据,不要求公证处提供视频录像让小商户们非常不解。

结合今年三月十八日武隆凤山水陆派出所出警处理熊某一人去某书店不购物,将商家的收款码拍照后,为了获取支付凭证,熊某直接悄悄付款给商家被发现后报警,警方从熊某手机里发现大量商家照片和自己携带的商品,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以熊某这种代理维权方式根本就是虚构交易过程,也没有公证处参与监督,公证书是不是买来的?所以造成公证书的金额与支付金额不符,商家没有销售流水,原告自己出示物证与公证不符,如果是这样,她们提供给法院的公证书,物证的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如今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那个部门又能参与调查她们的行为?小商户有没有赢官司的可能?这些问题一直在重庆小商户里困扰着大家。希望头条朋友们发表一下自己看法,为小商户们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谢谢大家!

网友打假190女主,谁知道翻车了,

女网友上传小红书,谁能拒绝190的美女呢?网友认为这图是P的,头和腿的比例不协调,觉得这女的最多165。

但是该女网友上传的几幅图,证明了自己真的有183

互相站位思考一下,一个几十平方的小店,卖了一包槟榔,结果打假要一千元。有时候真是不知道到底是不是过期,毕竟经营小店的大多是五六十岁的年纪大的,缺乏系统的食品安全知识。如果发现了一赔三说的过去,可往往不是这样,张口就是上千。小店受不住。大店一天好几波来,还有的采取不法手段。现在的售卖系统又无法给每个食品赋码,只能批次赋码,商家也不愿意卖出过期食品,可人力有穷时,有时候真是发现不了,毕竟货品太多,员工一二人,加人就要增加成本。唯一的方法就是采用新科技术,从生产源头就一货一码,出现过期扫码就报警。可不好做,因为成本高。

光明日报

“职业打假”争议,法律要拿出精准的手术

杭州,小伙买了1.5元的小零食,实付3毛1,过后发现过期索赔1000元。店老板称小伙故意敲诈他。

小李在一超市买了三包小零食,总共1.5元,使用红包抵扣支付后,实际支付0.31元。

当他拆开一包“素龙虾”时,感觉味道不对,仔细一看这包素龙虾已经过期三个多月了。

生气的小李找到店老板索赔,但店老板只愿意赔偿5块钱。

这让小李难以接受,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也就是说,虽然他只买了1.5元的东西,但店老板售卖过期食品,就应该赔偿他1000元,这是法律规定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益。

店老板对此一口回绝,并矢口否认,让小李拿出小票来证明这几包小零食是在他这买的。

但是当时超市根本就没有给小李购物小票。不过,小李有订单支付记录,上面清晰记录了交易账户名称和时间。

而且这一单在超市的流水账单中是能查到的。

对此,店老板又质疑起小李的身份,说他这种人见多了,就是职责打假人嘛。

正常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了,无非就是和老板说一声换一个,有必要揪着不放吗?这种就是典型的敲诈!

@不染的时光 这话就说的不占理了,是不是打假人与超市售卖过期食品有关系吗?

再说,打假人有法律概念规定吗?小李在超市正常消费,那就是消费者,如果超市不售卖过期食品,他也不会买到。

而至于索赔1000元,这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怎么能说是敲诈呢?

这就算是告上法庭,小李也占理。

对此大家怎么看?

一看就不是贾大鼓的水平,看看这幅画,潺潺流水自然,再看看太阳逼真,贾大鼓画的太阳我们公益打假人有一个妹妹说的好,一个鸡蛋黄安上了,[比心][比心][比心][比心][赞][赞][赞]

土地公同学

按理来说每一个人都喜欢被认可、被肯定、被夸奖,但为什么有的夸奖,反而让人反感,或者是让对方变得骄傲,不仅没有起到正面的作

呼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把职业打假不被支持的问题带上有关会议上议一议!//@颜回说法:河南郑州,侯某花费6390元在超市购买了两瓶假茅台酒后,到法院起诉要求10倍赔偿,超市却以侯某知假买假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侯某称,他在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是用来招待朋友的,谁知酒是假的,让他非常没有面子,遂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侯某向法院提交了提交如下证据:第一、购买视频记录,POS刷卡消费记录,以此证明两瓶茅台是在超市购买的;第二、茅台公司鉴定意见,以此证明自己所购茅台酒是假酒。超市对侯某提供的视频、POS签购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上述证据不能确定这两瓶酒是在超市买的。同时,超市向法院提交了超市流水,以此证明事发当天没有向侯某出售白酒。侯某则提出流水清单系超市自行制作,不具有真实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就事实来说,侯某举证两瓶白酒系从超市购买,并提供了视频、支付记录,可以证明白酒是从超市购买的。而超市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销售给侯某的酒与侯某送检的酒并不一致,因此可以认定侯某送检的并被鉴定为“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对应产品不符合”的白酒,就是超市销售给侯某的。第二、就法律来说,侯某主张超市退还货款639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3900元的诉讼请求。《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超市作为销售方,应当对销售的商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其本案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涉案白酒的实际生产厂家、适用的执行标准、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亦均无法查证。故侯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过经调查,侯某在其他法院还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发生情况,不能完全排除侯某为职业打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7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181号)精神,既要鼓励食品、药品消费者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亦应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尤其是侯某在购买过程中的主观心态和交易细节,本着商品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一倍赔偿即6390元。一审判决后,侯某和超市都不服,提起上诉。侯某上诉理由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的“可以”是赋予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并不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超市则上诉称,一方面侯某没有购货发票、销售清单、购物小票等关键证据证明酒是向他们购买的;另一方面,侯某在法院网上同类案子有很多,说明侯某不是正常的消费者,这属于诈骗。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侯某称其在大酒坊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其提供有付款凭证、购买商品的视频,且视频所显示的茅台酒瓶身有机码与上海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酒类产品真假咨询报告所显示的送检茅台酒有机码相一致。超市称侯某没有购买案涉商品、其当时已将货款退给侯某,但未提供退款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侯峰购买的是其他商品。超市作为销售方,未尽审查义务销售非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茅台酒,侯某要求退还货款,应予支持。不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一审法院检索,侯某在其他法院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发生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其行为整体具有盈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结合上述侯某存在的多起同类型索赔案件及本案中侯某购买商品的过程,不能认定其为普通的消费者身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181号)精神,既要鼓励食品、药品消费者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亦应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酌定由超市予以侯某一倍赔偿并无不当,遂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郑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河南郑州,侯某花费6390元在超市购买了两瓶假茅台酒后,到法院起诉要求10倍赔偿,超市却以侯某知假买假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侯某称,他在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是用来招待朋友的,谁知酒是假的,让他非常没有面子,遂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侯某向法院提交了提交如下证据:第一、购买视频记录,POS刷卡消费记录,以此证明两瓶茅台是在超市购买的;第二、茅台公司鉴定意见,以此证明自己所购茅台酒是假酒。超市对侯某提供的视频、POS签购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上述证据不能确定这两瓶酒是在超市买的。同时,超市向法院提交了超市流水,以此证明事发当天没有向侯某出售白酒。侯某则提出流水清单系超市自行制作,不具有真实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就事实来说,侯某举证两瓶白酒系从超市购买,并提供了视频、支付记录,可以证明白酒是从超市购买的。而超市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销售给侯某的酒与侯某送检的酒并不一致,因此可以认定侯某送检的并被鉴定为“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对应产品不符合”的白酒,就是超市销售给侯某的。第二、就法律来说,侯某主张超市退还货款639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3900元的诉讼请求。《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超市作为销售方,应当对销售的商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其本案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涉案白酒的实际生产厂家、适用的执行标准、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亦均无法查证。故侯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过经调查,侯某在其他法院还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发生情况,不能完全排除侯某为职业打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7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181号)精神,既要鼓励食品、药品消费者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亦应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尤其是侯某在购买过程中的主观心态和交易细节,本着商品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一倍赔偿即6390元。一审判决后,侯某和超市都不服,提起上诉。侯某上诉理由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的“可以”是赋予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并不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超市则上诉称,一方面侯某没有购货发票、销售清单、购物小票等关键证据证明酒是向他们购买的;另一方面,侯某在法院网上同类案子有很多,说明侯某不是正常的消费者,这属于诈骗。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侯某称其在大酒坊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其提供有付款凭证、购买商品的视频,且视频所显示的茅台酒瓶身有机码与上海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酒类产品真假咨询报告所显示的送检茅台酒有机码相一致。超市称侯某没有购买案涉商品、其当时已将货款退给侯某,但未提供退款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侯峰购买的是其他商品。超市作为销售方,未尽审查义务销售非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茅台酒,侯某要求退还货款,应予支持。不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一审法院检索,侯某在其他法院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发生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其行为整体具有盈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结合上述侯某存在的多起同类型索赔案件及本案中侯某购买商品的过程,不能认定其为普通的消费者身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181号)精神,既要鼓励食品、药品消费者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亦应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酌定由超市予以侯某一倍赔偿并无不当,遂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郑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应允许知假打假,这样才有助于净化市场,同时也让商家设置健全的机制保护自己//@颜回说法:河南郑州,侯某花费6390元在超市购买了两瓶假茅台酒后,到法院起诉要求10倍赔偿,超市却以侯某知假买假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侯某称,他在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是用来招待朋友的,谁知酒是假的,让他非常没有面子,遂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侯某向法院提交了提交如下证据:第一、购买视频记录,POS刷卡消费记录,以此证明两瓶茅台是在超市购买的;第二、茅台公司鉴定意见,以此证明自己所购茅台酒是假酒。超市对侯某提供的视频、POS签购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上述证据不能确定这两瓶酒是在超市买的。同时,超市向法院提交了超市流水,以此证明事发当天没有向侯某出售白酒。侯某则提出流水清单系超市自行制作,不具有真实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就事实来说,侯某举证两瓶白酒系从超市购买,并提供了视频、支付记录,可以证明白酒是从超市购买的。而超市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销售给侯某的酒与侯某送检的酒并不一致,因此可以认定侯某送检的并被鉴定为“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对应产品不符合”的白酒,就是超市销售给侯某的。第二、就法律来说,侯某主张超市退还货款639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3900元的诉讼请求。《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超市作为销售方,应当对销售的商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其本案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涉案白酒的实际生产厂家、适用的执行标准、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亦均无法查证。故侯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过经调查,侯某在其他法院还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发生情况,不能完全排除侯某为职业打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7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181号)精神,既要鼓励食品、药品消费者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亦应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尤其是侯某在购买过程中的主观心态和交易细节,本着商品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一倍赔偿即6390元。一审判决后,侯某和超市都不服,提起上诉。侯某上诉理由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的“可以”是赋予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并不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超市则上诉称,一方面侯某没有购货发票、销售清单、购物小票等关键证据证明酒是向他们购买的;另一方面,侯某在法院网上同类案子有很多,说明侯某不是正常的消费者,这属于诈骗。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侯某称其在大酒坊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其提供有付款凭证、购买商品的视频,且视频所显示的茅台酒瓶身有机码与上海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酒类产品真假咨询报告所显示的送检茅台酒有机码相一致。超市称侯某没有购买案涉商品、其当时已将货款退给侯某,但未提供退款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侯峰购买的是其他商品。超市作为销售方,未尽审查义务销售非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茅台酒,侯某要求退还货款,应予支持。不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一审法院检索,侯某在其他法院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发生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其行为整体具有盈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结合上述侯某存在的多起同类型索赔案件及本案中侯某购买商品的过程,不能认定其为普通的消费者身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181号)精神,既要鼓励食品、药品消费者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亦应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酌定由超市予以侯某一倍赔偿并无不当,遂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郑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河南郑州,侯某花费6390元在超市购买了两瓶假茅台酒后,到法院起诉要求10倍赔偿,超市却以侯某知假买假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侯某称,他在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是用来招待朋友的,谁知酒是假的,让他非常没有面子,遂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侯某向法院提交了提交如下证据:第一、购买视频记录,POS刷卡消费记录,以此证明两瓶茅台是在超市购买的;第二、茅台公司鉴定意见,以此证明自己所购茅台酒是假酒。超市对侯某提供的视频、POS签购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上述证据不能确定这两瓶酒是在超市买的。同时,超市向法院提交了超市流水,以此证明事发当天没有向侯某出售白酒。侯某则提出流水清单系超市自行制作,不具有真实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就事实来说,侯某举证两瓶白酒系从超市购买,并提供了视频、支付记录,可以证明白酒是从超市购买的。而超市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销售给侯某的酒与侯某送检的酒并不一致,因此可以认定侯某送检的并被鉴定为“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对应产品不符合”的白酒,就是超市销售给侯某的。第二、就法律来说,侯某主张超市退还货款639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3900元的诉讼请求。《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超市作为销售方,应当对销售的商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其本案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涉案白酒的实际生产厂家、适用的执行标准、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亦均无法查证。故侯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过经调查,侯某在其他法院还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发生情况,不能完全排除侯某为职业打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7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181号)精神,既要鼓励食品、药品消费者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亦应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尤其是侯某在购买过程中的主观心态和交易细节,本着商品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一倍赔偿即6390元。一审判决后,侯某和超市都不服,提起上诉。侯某上诉理由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的“可以”是赋予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并不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超市则上诉称,一方面侯某没有购货发票、销售清单、购物小票等关键证据证明酒是向他们购买的;另一方面,侯某在法院网上同类案子有很多,说明侯某不是正常的消费者,这属于诈骗。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侯某称其在大酒坊超市购买了两瓶茅台酒,其提供有付款凭证、购买商品的视频,且视频所显示的茅台酒瓶身有机码与上海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酒类产品真假咨询报告所显示的送检茅台酒有机码相一致。超市称侯某没有购买案涉商品、其当时已将货款退给侯某,但未提供退款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侯峰购买的是其他商品。超市作为销售方,未尽审查义务销售非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茅台酒,侯某要求退还货款,应予支持。不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一审法院检索,侯某在其他法院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发生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其行为整体具有盈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结合上述侯某存在的多起同类型索赔案件及本案中侯某购买商品的过程,不能认定其为普通的消费者身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181号)精神,既要鼓励食品、药品消费者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亦应限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酌定由超市予以侯某一倍赔偿并无不当,遂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郑州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315打假】如何辨别真假“三恒系统”?

随着三恒系统的市场火热,市场鱼龙混杂,出现“伪三恒”、“小三恒”,蹭“三恒系统”热点,那么消费者如何辨别真假呢?

先来看“伪三恒”、“小三恒”是什么?

1、某品牌温室平衡室内机,价格高,但流水噪音问题始终解决不了,是三管内机的通病,故障率高;

2、无技术,设备拼装,比如风机盘管里加装湿膜加湿器,只能加湿,不能控湿,漏水故障高;还有干风盘替代生态冷热末端,再加上地暖,也宣城“三恒系统”,有噪音,有吹风,结露根本就是蹭热点;

3、营销噱头,“五恒系统”、“六恒系统”本质都是三恒系统的功能性,加概念增加成本,消费者买单;

真正三恒系统是毛细管网辐射,地送顶排新风,无室内机,无吹风感,无噪音,无灰尘,节能,施工非常关键,消费者一定要清楚了解后再决定。#315消费者防骗指南##三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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